2016-09-07 15:05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商业数据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sales@cn-bigdata.cn)、可电话(400-8778-269)。
2016-2020年中国DL-苯丙氨酸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咨询报告
DL-苯丙氨酸行业报告将根据DL-苯丙氨酸行业发
2016-2020年中国17Β-雌二醇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咨询报告
17Β-雌二醇行业报告将根据17Β-雌二醇行业发
2016-2020年中国6氨基青霉烷酸(6APA)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咨
6氨基青霉烷酸(6APA)行业报告将根据6氨基青
2016-2020年中国7氨基头孢烷酸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咨询报告
7氨基头孢烷酸行业报告将根据7氨基头孢烷酸行
2016-2020年中国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行业报告将根据7氨基
2016-2020年中国DL-丙氨酸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投资咨询报告
DL-丙氨酸行业报告将根据DL-丙氨酸行业发展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