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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施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2016-08-10 16:44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部于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新《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水路运输在我国综

    内容摘要:部于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新《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水路运输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在水路运输向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水路运输立法工作却明显滞后,一是酝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虽然计划于2012年内完成起草,但至今尚未形成初步的轮廓,使得现有水路运输法律规范仍然空白;二是现有的水路运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制定的年代太久,其内容比较陈旧,亟待加以修改。

    为此,2012年10月13日,时任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水条》共6章46条,分为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水条》主要围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这一主线,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及退出机制,规范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优质服务意识,明确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保障和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为认真做好新《水条》的实施工作,保持政策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新《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在交通运输部新的配套规章未出台前,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暂按如下原则执行:(一)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新增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二)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开辟、变更集装箱外贸班轮内支线登记,开辟、变更客运航线,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新增普通货船运力等业务管理暂维持现状。(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许可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四)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的经营资质许可改为备案制。各地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同时,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交通运输部曾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交通运输部在此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新《水条》实施后,上述调控政策延续实施。

    最后,《通知》也指出,交通运输部将完善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的功能,今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须按规定通过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核发和管理。该系统将与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各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国统一证书管理的各项准备和支持工作。

    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对水路运输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新《水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了新《水条》中关于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的相关内容,将进一步推动水运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有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良性发展,通过行业调控实现水路运输结构调整,通过依法监管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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