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数据网

  • 报告
  • 资讯
当前位置: 主页 > 产业 > 政策法规 > 电子电器 >

国家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发展与繁荣

2016-09-07 16:19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日前,工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该文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信部同意,将于今年3月10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日前,工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该文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信部同意,将于今年3月10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在网络出版物内容保障方面,该规定特别提到,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这份规定还明确了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若违反这一规定,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该规定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商业数据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sales@cn-bigdata.cn)、可电话(400-877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