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数据网

  • 报告
  • 资讯
当前位置: > 区域 > 陕西 >

2013年陕西省城市规划区建设需要加强《城乡规划法》的执行力度

2016-07-19 11:45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要不断加大规划投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优化城乡规划体系,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把好的规划理念与当前发展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加强《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为城市规划区建设提供保障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内容摘要:要不断加大规划投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优化城乡规划体系,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把好的规划理念与当前发展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1.加强《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为城市规划区建设提供保障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奠定坚实基础

    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政府及规划部门也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法制意识,尤其规划部门内部人员要熟悉掌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带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防止外部因素干扰规划;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抓好规划理念、规划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质量和水平

    要不断加大规划投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优化城乡规划体系,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把好的规划理念与当前发展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工作的严肃性

    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私建乱建和在建工程审批后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真正做到“任何人,不论地位、级别多高,只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2.明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执行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法》只规定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问题,没有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的规划做出规定。比如《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前的一些处于城市周边的乡、村庄逐渐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虽然这类乡、村庄在体制上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在身份上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与传统的乡、村庄相比,其性质、村民的生活、经济收入、地理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显然,对这类乡、村庄仍然依据旧有的管理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是不合时宜的。虽然《城乡规划法》的核心内容是“统筹对城乡土地进行规划管理”,但是,新的《城乡规划法》没有对这类乡、村庄的规划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些乡、村仍然给村民批宅基地,仍然在搞新农村建设,等等,致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与农村管理交叉、冲突、不协调。

    本文认为,应明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执行城市规划。以此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与冲突。

    3.加大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占地、乱搭乱建行为的惩处力度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该法存在实际操作性不强、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等缺陷。为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1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针对违法建设、乱搭乱建行为出台了一些较为有力的措施。包括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规定:为规范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遏制日益严重的城中村无序加盖民房问题,减少新的城中村出现,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进行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对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场地、进行强拆,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除此之外,《条例》明显提高了对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对于制止违法占地、乱搭乱建行为,弥补《城乡规划法》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均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省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于违法建设、乱搭乱建如何惩处规定的不具体。

    违法占地、乱搭乱建行为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被称为城市建设的一大“毒瘤”,为了有效治理城市规划区日益严重的违法占地、乱搭乱建行为,破除城市规划区建设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带来了城乡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各地也相继通过了地方规划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遏制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的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是否须贯彻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如何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须明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执行城市规划,并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占地、乱搭乱建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遏制乱搭乱建行为的蔓延。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商业数据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sales@cn-bigdata.cn)、可电话(400-877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