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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昆明城市中水利用的对策

2016-07-19 12:06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城市污水的产生和构成情况复杂,在企事业、居住小区甚至家庭内部,对不同水质和用途的水,应深化清污分流,分流越细,越有利于回用和减少排污。 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昆明城市的中水利用面临着产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问题。由于全社会对中水回用

    内容摘要:城市污水的产生和构成情况复杂,在企事业、居住小区甚至家庭内部,对不同水质和用途的水,应深化清污分流,分流越细,越有利于回用和减少排污。

    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昆明城市的中水利用面临着产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问题。由于全社会对中水回用意义认识不到位,缺乏强力的政策支持和法规约束,加之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善,中水利用仍未产生规模效应;城市用水的构成还比较混乱,优质自来水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恣意取用地表和地下水的状况也很突出,对城市水资源与滇池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目前,昆明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景观、冲厕、洗车、道路冲洗等方面,主城区三分之二以上的绿地浇灌仍使用优质自来水。中水输配管网建设滞后,配套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也较为欠缺,中水回用率低、用户相对较少且分散、用水规模小,中水利用产业化、规范化和市场规模化的培育尚需时日。

    1.全面规划,加快中水回用的产业化建设

    (1)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城市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

    昆明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虽然在全国居于领先水平,但中水利用率很低,其主要症结在于中水输配管网的建设相对滞后。欲提升中水利用水平,必须合理安排,明确近、中、远期的相关建设项目。近期,要选择易操作、效益好的项目先行实施。抓紧现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改扩建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的工程进度,除了就近新建道路、绿地和小区浇洒、绿化用水的取水站外,还可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一些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可以利用中水的工业企业,优先敷管供水;企事业单位或生活小区内部也可以自成系统发展中水回用。长远地,应制定城市分质供水、用水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结合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建议每年新建10-15公里的配套中水管线,不断扩展和完善中水输配网络;根据中水利用对象的范围及用水需求量,选择好各阶段的工程项目,逐步推进城市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中水利用水平。

    (2)依托技术和机制创新,尽快实现中水回用的产业化

    中水利用的关键是中水能用。昆明中水生产能力占污水处理量的比例偏低,除中水输配管网建设不足的原因外,三级处理(即深度处理)的技术尚有待提高,还需加大投入,不断创新污水处理技术,尤其针对一些较难处理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应组织多学科的联合攻关;同时,应致力于新技术的推广,提高中水生产的效能、降低成本,并科学构建适于市情的中水水质标准、检测、鉴定等完整指标体系。通过加强科研与技术推广,提高污水处理与中水回用的工艺以及科学监测和评价的水平,支持中水回用产业化的建设工作。

    与全国许多城市相似,昆明城市的供水、排水、节水和水源分属不同的部门和机构管理,彼此工作协调和配合困难,极大影响着各部门和机构的效率和效益。应逐步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培植一批技术先进、资本雄厚的水务经济实体,建设和经营城市供排水。2006年5月合资成立的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虽然一定程度提升了主城区的供水水平和质量,但还应继续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地推进城市和工业供水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尤其应通过多种措施建立有利于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快污水资源化、产业化的步伐。

    2.完善配套政策和法规,确保中水回用市场的规范化运营

    (1)合理制定水价,培育并壮大中水回用市场

    自来水价格越高,中水回用的优势将越明显,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对中水回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也会提高。目前,国家和地方还缺乏鼓励中水回用的政策。昆明的自来水售水价格虽不断调整,但实行阶梯水价,政府补贴自来水的力度很大,补贴金额随水价的升高而增长;限于规模经济,多数用水单位仍缺乏利用集中式生产中水的积极性。昆明市的自来水价格还应适度上调,以发挥其在城市节水工作中的经济杠杆作用。

    调整城市水资源体系价格政策,处理好自来水价格、中水价格、水资源费以及污水处理费间的关系,是促进中水回用的关键。一方面,要逐步提高供水水价和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但对于以河水、城市污水厂出水等作为中水水源的再生水设施,应免收水资源费。另一方面,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原则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但对于将中水用于城市杂用水范围内的部分,应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而对自建中水站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应根据中水回用量返还初始用水时随水费一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第三,中水的定价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使用中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并将城市中水单价控制在自来水价格的70%以下。总之,城市水价政策应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厂和中水生产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促成企业由公益性向半公益性或者半经营性、甚至经营性的方向转变;同时,也应有利于提升各类用水户利用中水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培育中水市场。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目前,水资源开发与管制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为混乱。如果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统筹安排和强制性管理,即使中水的价格再低,不需成本的混乱用水现象亦无法杜绝。因此,对于这些用水户,特别是工业用水大户,采取行政措施促使其用中水替代原来的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经过许多城市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而且,通过总结和研究,可指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修改和制定,健全法制,以严格规范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将中水这个非传统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进行推广利用。此外,要逐步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提高征收标准,用经济办法制约用水户随意取用流域水资源,并通过中水回用降低用水成本,节省建设传统水源工程的投资。

    3.多管齐下,促进中水回用的规模化发展

    (1)集中与分散开发相结合,大力提升中水回用的总体规模集

    中式再生水开发利用规模大、成本低、生产程序严格、管理规范、水质安全、中水产量稳定,但污水收集难、管网投资高、占地面积大和施工不便等问题突出;而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适用于不同程度的现场条件,污水就地收集、就地处理和回用,无需新建排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投资和维修费用都较小、布局灵活,施工简单。采用集中式与分散式污水治理和中水生产相结合的模式相互补充、污水治理由单一的达标处理向水资源综合利用方向转变,是实现城市废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有效解决方案。

    城市污水的产生和构成情况复杂,在企事业、居住小区甚至家庭内部,对不同水质和用途的水,应深化清污分流,分流越细,越有利于回用和减少排污。城市中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或居住小区,宜共建中水系统,采用串联供水,将再生水分配到各单位和小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污水总管条件的建成区,则应建造小型中水设施。不同性质的废污水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和回用,同类废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集中与分散回用相结合,既有利于满足大中型中水用户的需求,也有利于小范围的促用减污,全面提高城市中水的单位面积和人均利用水平,总体提升城市中水的回用规模。在未来的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发展等规划中,尤其是自备水源单位,都须统筹规划设计清污分流和中水回用的工程措施。

    (2)开展科学宣教活动,提高全社会中水回用的意识和水平

    推广中水回用,意识是先导。对于解决缺水的措施,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仍偏重于开辟传统水源,对中水回用等非传统水源和节水工作重视还不够。一方面,应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水务、环保、教育、新闻等部门资源,多渠道开展科普宣教活动。具体地,可选择条件较好的污水处理和中水生产企业建设示范和教育基地;结合世界环保日、地球日和水日等时机,大力宣传再生水利用的知识和意义,并免费发送知识手册;在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多种形式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科普宣教活动。此外,还可利用大众媒介,如手机短信息、广场大屏幕、网站等,传播节能减排和中水利用的知识。特别应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消除广大市民对中水认识的偏见及对中水安全性的疑虑。另一方面,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教育部门及相关领域学者、专家深入各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宣讲节水减污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开展针对节能减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或研讨活动。利用一切可能的场合和手段,增强全社会中水回用的意识,彻底扭转“推而不广”的局面,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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