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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9-05-06 13:03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文章标签: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2016年2月颁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6年第5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3)出版物印刷复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4)出版物发行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等活动。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中小学教材、教辅业务管理

①中小学教材的出版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编写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

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②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的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③中小学教材的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等法规,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在全国范围推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通过竞标确定。只有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才能参与投标。

④中小学教材教辅的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的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6)经营性出版社评估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6月发布《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建立评估体系。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7)非公有资本、外资的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及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政策文件,非公有资本、外商投资国内图书出版发行产业的规定如下:

①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领域。

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③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④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⑤禁止外商投资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以及网络出版。

⑥外商投资出版物印刷限于中方控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规定,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提出,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2、业务经营过程监管

(1)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ISBN为一个出版社出版的一部著作的一个版本的唯一标识代码。

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出书结构、提高出书质量压缩低质平庸图书品种。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并分配。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3)印刷及复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发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生产单位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3、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文件名 文件名 文件名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 新闻出版总署 对我国图书出版的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制度、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样书检查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对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做出规定 
《中国标准书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对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结构、分配、在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及系统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 新闻出版总署 对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和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 对图书中常见的文字、词语、语法、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量和单位、版面格式等方面的差错,提出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细则,供出版管理部门及各出版社参考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定了图书和杂志的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主要行业政策

1、“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文件提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

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文化企业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转企改制的过程中要做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确保国有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正确文化立场,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3、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

4、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5、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二〇二〇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6、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文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其中,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方面,纲要指出,要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7、《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该规划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内容等重点文化产业;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促进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着力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出版物发行的跨地区整合,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繁荣城乡文化市场。

关于出版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8、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0年,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2014年3月,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9、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5年(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从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文件执行期限为5年(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党的建设、投资和融资、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10、新闻出版业体制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和支持拥有多家新闻出版单位的地方、中央部门和单位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的现代出版传媒企业。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在三到五年内,培育出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销售超过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培育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出版传媒企业。

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证发〔2010〕1号),提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五大目标,明确产业发展有五大重点任务,同时提出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四项主要措施:一是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和骨干企业;二是运用高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推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挥产业集群优势;三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融资;四是扩大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各种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

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业要大力发展“五大产业”:以内容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为重点,加快资源整合,继续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以业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重点,加快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数字出版等战略性新兴出版产业;以原创创意为重点,快速提高国产动漫出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加速发展动漫游戏出版产业;以技术升级和绿色环保为重点,加快数字化技术推广,坚持发展印刷复制产业;以区域整合为重点,创新出版物传播手段和渠道,积极发展新闻出版流通和物流产业。打造一批大型出版传媒“航空母舰”、重组一批大型印刷复制企业、组建一批大型发行物流集团。鼓励新闻出版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与对接。在经济总量上,“十二五”时期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目标是增长速度达到19.2%,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行业总产出29,400亿元,实现增加值8,440亿元。

11、加快数字出版发展的相关政策

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提出要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出版业的支柱产业。

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10家左右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2014年4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4〕52号),明确要通过三年时间,支持一批新闻出版企业、实施一批转型升级项目,带动和加快新闻出版业整体转型升级步伐;基本完成优质、有效内容的高度聚合,盘活出版资源;再造数字出版流程、丰富产品表现形式,提升新闻出版企业的技术应用水平;实现行业信息数据共享,构建数字出版产业链,初步建立起一整套数字化内容生产、传播、服务的标准体系和规范;促进新闻出版业建立全新的服务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有效转变。

2015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中,将“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纳入重点支持内容之一。

2015年4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研发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确立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园区),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出版机构,建设若干家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的工作目标。

12、其他政策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创新型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牢固树立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增强创新动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我国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为扩大国内需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服务。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提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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