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数据网

  • 报告
  • 资讯
当前位置: > 数据 > 行业经济 >

无线通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9-05-06 13:06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文章标签:无线通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1)军用专网无线通信行业

目前,我国军用专网无线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

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家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涉军企事业单位服务。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转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

军委装备发展部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主要履行全军装备发展规划计划、研发试验鉴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职能,着力构建由军委装备部门集中统管、军种具体建管、战区联合运用的体制架构。

(2)民用专网无线通信行业

工信部对行业实行管理和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等。工信部下属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负责: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在铁路无线通信领域,行业监管主要为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铁路总公司形成的监管体系,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国家铁路局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铁路总公司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在城市轨道交通无线通信领域,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业监管主要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形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军用专网无线通信行业受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2000年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规定我军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立足现有武器装备,以保障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目标,按照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同时,强调武器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首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2004年 原国防科工委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对于军工产品以及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配套产品的民用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做了规定 
2007年 原国防科工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规定了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监督检查流程 
2007年 原国防科工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规定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的管理办法 
2008年 国务院、中央军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2009年 国家保密局、原国防科工委、原总装备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2010年 工信部、原总装备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2010年 中央军委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建立了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体系 
2011年 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资料来源:资料公开整理

民用无线通信行业受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实施时间 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1993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1996年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 规定了铁路各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购置、进口铁路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使用辐射电磁波、影响铁路无线电通信的设施的管理办法 
2001年 产业信息部 《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体制》 将TETRA、iDEN确定为我国数字集群通信标准推荐体制,后来又加入了我国自主开发的GoTa、GT800 
2007年 产业信息部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规定了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的使用频段及用途,推动数字集群产业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2009年 工信部 《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 为了满足社会对数字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促进数字对讲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频谱利用率,对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进行了规划,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新的150MHz、400MHz模拟对讲机系统设备,并不再对原有模拟设备进行型号延期,并于2016年底完成模拟向数字的转换 
2014年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按照应用的不同,对专业无线通信行业可使用的频段范围进行了划分规定 
2016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资料来源:资料公开整理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商业数据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sales@cn-bigdata.cn)、可电话(400-877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