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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19-05-06 13:07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文章标签: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港口行业的监管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呈现出中央管理逐步退出、逐步市场化、逐步开放的特征。

1984年以前,我国主要港口的经营主体为政企合一的港务局,直接隶属于国家交通部;1984年,中国政府对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除秦皇岛港仍由中央管理外,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采取“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1年11月,《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颁布。该意见要求将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实行政企分开,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002年3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港口公共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取消港口公用码头在投资比例方面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200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中国在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港口法》确立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港口经营体制,并指出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法》的实施有利于港口行业加速步入市场经济体制。

2、港口行业的法律法规

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主要港口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3年6月颁布,于2004年1月生效,于2015年4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颁布,于2014年12月第一次修正,于2016年4月第二次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颁布,于2002年1月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4)《河北省港口条例》

《河北省港口条例》于2011年11月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起实施。《河北省港口条例》重点对港口管理体制、地主港建港模式和港口经营等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鼓励多元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增强了港口岸线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力度。此外,为支持港口发展,还对港口项目建设用海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

(5)《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5月颁布,于2012年7月生效。根据该办法,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港口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规划、准入、建设、运营一直受到政府较为严格的管理,港口行业发展与行业政策紧密相关。整体而言,我国港口行业享受的政策环境较为积极、宽松和稳定,有利于港口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3、港口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中央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港口行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为港口的发展提供支持。国家诸多发展规划中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港口行业在内的基础设施性产业。近年来,影响港口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原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该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点、区域内港口现状及港口间运输关系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口的主体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坚持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绿色化发展,建设国内国际通道联通、区域城乡覆盖广泛、枢纽节点功能完善、运输服务一体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同时,在交通建设重点工程专栏中指出,要优化提升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港口群,有序推进沿海港口集装箱、原油、液化天然气等专业化泊位建设,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国务院2017年2月发布的《“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提出,要完善水路运输网络,优化港口布局,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强化航运中心功能,稳步推进集装箱码头项目,合理把握煤炭、矿石、原油码头建设节奏,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商品汽车等码头建设;提升沿海和内河水运设施专业化水平;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加强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通道建设,利用沿海地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提升沿海港口服务能力,加强港口与综合运输大通道衔接;加强港口规划与建设的协调,构建现代化的津冀港口群;建设智慧港航和智慧海事,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部省两级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水平大幅提升,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运用大数据能力显著提高,“互联网+”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政企合作模式基本形成,行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在引领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保障国家战略实施、促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瓶颈,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具有引领性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创新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撑实现“十三五”期交通运输发展目标任务。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建成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标准化体系,标准化理念深入普及,标准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能力显著提高,标准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度与影响力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完善煤炭、进口油气和铁矿石、集装箱、粮食运输系统,海运服务通达全球;70%以上的内河高等级航道达到规划标准,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将积极发展水路运输。完善港口布局,提升沿海港口群现代化水平。推进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西南沿海港口群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推进与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相关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加强港口深水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系统建设。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推进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和京杭运河航道建设工程,加快建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相应建设其他地区航道。加快内河主要港口规模化港区建设,发展专业、环保港区。

交通运输部2014年6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对推进我国港口转型升级提出指导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带动作用更加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国家发改委2016年7月29日发布的《“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中指出,要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构建服务于对外开放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和边检机关,以及相关企业的分布式港航信息交换共享体系,按统一标准对接融入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三互”(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体系;建立覆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港航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联检服务平台,提高各单位业务协同服务效率。到2018年,基本建成服务于对外开放港口的分布式港航信息交换共享体系,有效支撑口岸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提高协同服务效率;初步建成港航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港航企业、航运船舶提供准确权威的进出港相关信息服务。

4、与港口行业收费政策相关的规定

我国港口行业收费适用的主要规定包括: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4月颁布,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起生效,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4年11月颁布、2015年1月生效。该通知放开港口劳务性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对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装卸作业费(不含堆存保管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费等各类劳务性收费,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5年7月颁布、2015年9月生效。该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颁布、2016年3月生效,明确了港口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该办法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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