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0 17:50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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