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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虚假标注产地、名称、地址的食用农产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6-07-25 23:55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被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被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或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 《办法》还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虚假标注产地、名称、地址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办法》规定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此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农产品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明确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承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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