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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 打破刚性兑付要改变投资者理念 破刚性兑付让违约自然发生

2016-07-14 16:40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在我国的财富管理中,刚性兑付的情况时有发生。刚性兑付是指某项产品到期后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需要兜底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近日表示,要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

    在我国的财富管理中,刚性兑付的情况时有发生。刚性兑付是指某项产品到期后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需要兜底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近日表示,要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

    20日,潘功胜在主题为“创新驱动下的财富变革”的2015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中表示,要建立一个业态多元,多层次的财富管理市场。如果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财富配置就容易过度集中在某一类或几类资产类别中,要么容易造成财富管理的低效化,要么容易造成某类资产价格的泡沫化。

    潘功胜指出,在我国的财富管理中,刚性兑付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扭曲了市场机制,提高无风险的收益率水平,又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要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力量自然发生,强化市场纪律,端正财富管理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破除“负盈不负亏”的投资误区,培育投资有风险、责任应自当的理念。

    “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从而强化市场纪律,消除市场扭曲。”这是潘功胜眼中对“打破刚性兑付”所带来效果的积极评价。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潘功胜第一次阐述此观点了。去年3月,他就表示,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的力量而“自然发生”,这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端正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同时有利于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刚性兑付是被强加的意愿

    长期以来,在我国金融领域刚性兑付逐渐成了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的标志性特征。

    2014年年初,规模高达30亿元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波。几经波折之后,投资者最终等到了接盘者,但原本10%的收益率在最后一年变成了2.8%。

    据悉,“诚至金开1号”于2011年2月1日推出,分两期募集30.3亿元。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进行3年期股权投资,到期回购,预期收益率高达10%。此后,期待高收益回报的投资者却等到了只能按照2.8%的收益率来分配以及该信托计划30多亿的信托财产或无法按期变现的公告。

    2014年1月27日,中诚信托再次发布公告,承诺将持有的该信托产品收益权转让给接盘者,退还本金和支付2.8%的利息。很明显,中诚信托通过“第三方接盘”的方式化险为夷。

    类似的案例近年来还有一些。事实上,正是由于刚性兑付预期的存在,很多有风险的理财产品、信托等产品利率被当成了无风险利率。近几年来,跟银行存款利率比,很多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在7%至8%,不少甚至达到了两位数。

    “投资者自然对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青睐有加。”一位购买了上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说,“即便自己也认为理财产品收益率高的离谱,但毕竟是银行售卖的,感觉银行就是为了保声誉,也会保证理财产品的到期兑付。”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表示,2011年以来,他已受理数十起信托到期兑付纠纷,最终都是以撤诉为条件,达成刚性兑付和解。“不刚性兑付会造成维权风险。如果支持投资者诉求,对行业、公司的影响又很大。”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产品项目不怎么样却能给出高得离谱的收益率,投资者则认为不管多大风险买了都没事,这是不正常的,刚性兑付的潜规则迟早会被打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打破刚性兑付要改变投资者理念

    在规模不断扩大之时,刚性兑付所带来的隐忧也在不断显现。由其导致的风险收益不匹配已经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进而拖累着实体经济发展。

    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金融产品违约个别情况难以避免,必须加强监测,及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表示,“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曾表示,如果没有违约事件出现,对所有金融产品都实行刚性兑付、隐含担保,中国永远不可能有健康的金融。

    事实上,相关法规也早已明确了信托产品的风险性,“刚性兑付”之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投资者的“一厢情愿”。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同时,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

    2014年12月1日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引导商业银行发行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与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加大发行预期收益率产品的成本,打破“刚性兑付”,做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郭田勇表示,要打破刚性兑付,最重要是要转变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是投资而不是储蓄”的理念,充分培养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目前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显然不足,要做到“买者自负”,在目前市场情况之下,还是有难度的,但未来打破“刚性兑付”一定是监管和银行都必须要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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