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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解决贵州省水资源安全问题的战略性对策

2016-07-19 12:05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实施清洁生产,采用水污染防治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替代传统工艺和技术,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废水的水处理效率及重复利用率,确保水质安全。 2009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部长陈雷明

    内容摘要:实施清洁生产,采用水污染防治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替代传统工艺和技术,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废水的水处理效率及重复利用率,确保水质安全。

    2009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部长陈雷明确提出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这对于协调我国经济社会保持稳定快速发展与缓解日益突出的资源环境矛盾具有战略性的意义。随着贵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水资源安全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因此,通过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三三”结合的生态综合防治战略和开展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有效缓解贵州省工程性缺水、污染性缺水和季节性缺水问题,促进贵州省工业化、农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长江和珠江流域生态安全。

    1 建立有效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水污染防治体系包括:①建立长效的水污染防治融资体系。除了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和省级财政以外,应当建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和治污工程的信贷投入,鼓励发展水利产业和水环保产业,建立水污染综合防治融资体系。增强企业的治污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施环境税收政策,开征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行为,为政府筹集资金。②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能力。结合水资源的流域特征,将水文、水质、防洪等各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联系起来,实现污染源信息、水文信息、河道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取用水管理、污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系统,提高废污水排放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③建立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估体系。从环境状况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两方面,建立水污染防治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环境现状与既定环境目标之间的比较分析,识别流域管理中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定期审查改进,从而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11]。④实施清洁生产,采用水污染防治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替代传统工艺和技术,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废水的水处理效率及重复利用率,确保水质安全。

    2 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核心,政府调控、市场引导、企业自觉、公众参与为内容,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从粗放式转变为集约型、效益型,形成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单位产出低水耗和经济效益好的状态。加强节水型社会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全局性的关键制度的建设,出台省、市、县三级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的框架,发挥总体控制的作用。完善对水权制度的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通过制定流域和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明晰初始用水权分配,促进上游和下游、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等之间关系的协调,处理开源、节流与保护的关系,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产业结构体系,建立自律式发展节水机制,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对水环境与水生态的破坏。加快建立和完善节水认证、考核标准,督促企业改进工业用水循环系统,推广农业节水设施使用范围,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节约型农业。鼓励在市政园林、居民家庭和机关单位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并提高使用效率。

    3 实施“三三结合”的生态建设战略

    贵州省水资源安全的防治,除了综合防御干旱、洪涝、地质(滑坡和泥石流)等三种直接灾害,还应当与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三位一体间接结合起来,构建“三三结合”的生态建设战略。国务院已经批准实施《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按照规划的设计,贵州应按照大中小微并举框架,构建全方位的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工程和生态支撑体系。因此,将产业发展融于生态建设当中,实施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加强“乌蒙山、滇桂黔石漠化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生态植被保护,大力实施生态植被恢复,有效防止水土流失。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成效,全面提高森林生态和经济效益,依靠科技有效推进喀斯特土石山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继续实施“滋黔工程”、“渴望工程”、黔中水利枢纽项目建设,加大对病险水库加固。实现中央提出的,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水资源留得住、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制度建设,开展水权、排污权交易和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探索

    机制和体制的建设是确保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的保障,国内外实践证明,开展水权、排污权交易是目前预防和治理流域水污染的有效方法。因此,根据流域内各类受益主体的受益程度计量其应支付的补偿费用,由受益方所属辖区政府统一征收,并代表辖区内所有受益方向水源地水资源管理部门集中购买用水权的形式实现[12]。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Cap-and-Trade)制度,由政府部门制定区域污染物最高排量,并以此为限分配排污权,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交易。[13]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督促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或污染治理尽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可将自身缩减的排污量许可权转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较高、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额的企业以此获益,而那些污染物排放较多的企业将付出更多代价,承担治污成本。2010年11月,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中明确,赤水河流域将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对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将会有效保护以国酒茅台为主的白酒生产环境安全。将赤水河流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总结和推广,在一些重要水源保护区和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开展探索和实践,体现水资源在贵州省的稀缺性特征,维护流域水环境安全。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为跨区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参照,制定贵州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区域协作等方式,对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等实施水环境保护补偿,调动水资源保护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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