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数据网

  • 报告
  • 资讯
当前位置: > 政策 > 法制 >

新消法实施条例拟明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

2016-08-24 18:55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6月29日,北京国内首家供港生鲜门店内,首批试吃的顾客展示从广东阳江运来的鱼丸。供港生鲜是指从内地专门为港澳提供鲜活冷冻食品,至今已经历经54年历程,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规范。近来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支持下,供港生鲜企业和产品按

点击进入下一页

6月29日,北京国内首家供港生鲜门店内,首批试吃的顾客展示从广东阳江运来的鱼丸。供港生鲜是指从内地专门为港澳提供鲜活冷冻食品,至今已经历经54年历程,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规范。近来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支持下,供港生鲜企业和产品按照同线同标要求回归内地。7月1日,全国首家供港生鲜门店将在北京开店,一些从南海水域出产的食品来到北京“赶考”,首次接受内地消费者的考验。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中新网8月5日电 工商总局今日在其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若干情况。

意见稿表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商业数据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sales@cn-bigdata.cn)、可电话(400-877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