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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农村城镇化改革建设经验

2016-07-19 11:39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政府能否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科学制定全国农村城镇化发展规划至关重要。 天津农村城镇化改革效果显著,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套为全国提供了一个案例,对大城市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首

    内容摘要: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政府能否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科学制定全国农村城镇化发展规划至关重要。

    天津农村城镇化改革效果显著,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套为全国提供了一个案例,对大城市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1.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首先制定发展规划

    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城镇化,政府能否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科学制定全国农村城镇化发展规划至关重要。规划要促进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要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小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建设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防止脱离实际情况、超出财力可能、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以农村城镇化规划为引领,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城镇化(蔡玉胜等,2010)。

    2.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注重配套性和一致性

    各地农村城镇化体制政策创新必须要搞好配套设计,各项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理政策、文化政策等)之间必须保持衔接性、改革方向的一致性和共同的目的性。城镇化政策的创新应锁定:一是发展现代农业;二是培育低污染、低能耗的主导产业;三是注重产业合理布局与合理化定位。

    3.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要尽快颁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等项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将《宪法》规定的农村各种产权通过权证的形式确定到户,使之成为农民法定的资产,并赋予可流转的、市场化的资本禀赋。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制作并向农产提供统一的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及流转委托书等合同示范文本,对流转双方可能涉及的一些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建立转让期限管理制度,辅之以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完善土地交易大厅,健全交易体系;完善土地流转纠纷仲裁、调解机制。强化土地总量和质量控制体系;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建设用地比例,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何邕健等,2011)。

    4.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首先,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问题。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包括农民工和城市间流动人口),同时逐步缩小外来人口和当地居民的公共服务差别,缩小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差距。将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其次,根据城市规模大小分类解决、分步推进农民市民化。重点给予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小城镇更大的空间,根据实际放宽落户条件。对于大中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继续发挥吸纳外来人口的重要作用。而对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仍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5.农村城镇化政策创新必须探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村镇银行的服务目标应定位于立足本土,服务村镇或小城镇;通过股份制吸收和引导民间资本,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更便利、更充分、更有效的金融服务。为了使村镇银行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对其开放更多的融资途径,如对于持续经营良好的村镇银行,央行准许其发行特殊的农村金融债券或给予村镇银行与农合行同样的支农再贷款、委托贷款、贴息贷款、财政性存款等优惠政策;制定适合村镇银行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如适当降低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放宽村镇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对村镇银行发放涉农贷款补贴等。政府还应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银联金融机构也应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增强农民土地融资能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地上建(构)筑物物权及附着物抵押质押信贷模式。研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现行法律约束,经依法取得的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健全与抵押活动相配套的资产评估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进一步以农业发展银行或农信社为对象,开展银行土地信托业务试点,使其承担土地流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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