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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16-07-19 11:37  来源:商业数据网  编辑:admin  

内容摘要: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应当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从6月1日开始,食品生产

    内容摘要: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应当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从6月1日开始,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将由质监人员现场监督确认,且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由市质监局制定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应当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销毁过程,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实施办法还要求,区县质监局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区县质监局有权责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将进行现场公示。同时,还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报告材料,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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